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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几天因工受伤,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2022-10-12 阅读: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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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不到一月便因工作受伤,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其只是聘请的临时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情简介:

大熊通过网络招聘进入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入职不到一个月,大熊在某大型商场工作期间,因脚手架侧翻致倒地受伤,但大熊所在的广告公司并未对此事进行及时处理,大熊的妻子小文报警后,经民警现场调解,广告公司负责人同意去医院看望大熊的伤势,并先承担医疗费用。负责人后向大熊微信转账2万7千元。由于大熊从入职到受伤尚不足一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发放过工资,大熊在申报工伤时,因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遭到拒绝。嗣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大熊遂向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不予受理,大熊遂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广告公司辩称,广告公司与大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报酬为 100 元/天,结算时间不定期,双方不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熊在从事广告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受伤,其与广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确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庭审已查明,据大熊提交的微信群及微信个人聊天记录所载,其添加广告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后,被通知于第二天到公司报到,并要求带上身份证办理入职手续。次日,广告公司工作群将大熊列入发布的《员工通讯录》中,从大熊受伤前的工作时间段内,亦可看出大熊的工作内容及时间一直受广告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虽因大熊工作时间不足一月即受伤,尚未领取工资,但根据大熊的陈述、与同事聊天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广告公司主张大熊系临时工,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弱于大熊提交的上述证据。综上,大熊主张与凯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若未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则员工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 、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为避免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