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母女产生矛盾,可以要求女儿搬离房屋吗?

时间:2026-03-11 阅读:1117

案情简介

2023年开始,母女二人共同居住于母亲名下的一套房屋中,期间女儿照顾了母亲并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25年母亲因生活琐事与女儿产生矛盾,将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女儿搬离案涉房屋。

 

争议焦点

女儿作为近亲属,与母亲共同居住期间有赡养母亲、出资装修房屋的行为,可以作为不搬离母亲房屋的理由吗?

 

审理认为

母亲与女儿共同居住期间,母女矛盾暂时难以化解,在法院对其进行风险提示,表示独居可能存在不便的情况下,母亲仍然坚持让女儿搬走。母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要求女儿搬离房屋,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妨害,完整实现自己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女儿主张自己对案涉房屋投入了装修款、房屋内有自己的家电物品、自己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均不能成为阻碍母亲行使物权的理由。当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与家庭成员间的居住安排产生冲突时,司法应优先保护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家庭成员间的其他经济或生活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女儿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女儿限期搬离案涉房屋。

一审判决后女儿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从法理上来看,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物权的一类,所有权亦拥有对世权、绝对权的特征,该特征通俗来说就是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任何其他人的干涉。

从情理上来讲,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母亲在原来的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过程中也付出了心血。现母亲与女儿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希望子女能够多加沟通、相互体谅,切实化解家庭矛盾,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条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