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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伍家岗区法院公开开庭一起生产、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性保健品案件

时间:2023-02-16 阅读:2048

2月15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邱某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高庙村七组、涂某一(另案处理)在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石马村小集场某出租房内,分别雇佣被告人徐某、被告人涂某二和被告人周某,将面粉、色素及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原料”混合后,制成胶囊、颗粒状的性保健品销售给下游包装厂。下游包装厂负责人王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姚某、徐某在武汉市江夏区某出租房内,雇佣工人对胶囊、颗粒状的性保健品进行外包装。被告人涂某三通过微信购买含有“西地拉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后组织人员到自己家中进行包装,将包装好的性保健品卖给王某;王某通过快递员魏某将包装好的性保健品成品发货销售给袁某,袁某以快递寄货的方式,供货给宜昌市伍家岗区的多家下游销售商,下游销售商通过其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对外零售。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性保健品进行成分鉴定,均鉴定出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

滥用西地那非对人体心血管系统具有较强危害,对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身体危害极大,重则造成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张、徐某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审前,为有效提高庭审效率,区法院提前组织召开准备庭会议,制定了开庭预案。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质证,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及辩护等诉讼权利。

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官提

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保健品、药品消费意识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