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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投资AI智能项目欲获利,没挣到钱可以要求退款吗?

时间:2026-04-02 阅读:41

案情简介:

谭某因在网上购买某AI写作软件与张某相识,张某得知谭某希望通过经营AI智能项目获利,便邀请其投资某AI智能项目,通过推广售卖该AI智能项目的方式获利,并承诺收益高达50万元。谭某遂向张某的公司转账投资4.5万元,后张某向谭某发送视频教程及相关资料。数月后,谭某未获得任何收益,且联系不上张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及其公司共同退还投资款4.5万元。

 

人物对话图片

谭某:当初承诺让我一年赚50万,如今一分钱没赚到,对方还失联了,我要求退钱。

张某:对方给的4.5万元是软件及服务购买款,不是投资款,我公司已经向其交付了软件及教程,没有通过该软件获利是他自己的问题,与我司无关,不应退钱。

 

争议焦点:

经谭某与张某沟通,确定由谭某向张某的公司转账4.5万元,后续谭某可取得一定收益,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对于该合同性质,谭某主张系投资合同,张某抗辩系产品及服务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审理认为:

    其一,根据聊天记录,谭某虽曾向张某购买过某AI写作软件,但谭某系在与张某沟通“50(万元)方案”后才向张某的公司转账4.5万元。张某亦表示其给谭某发送的材料系指导谭某如何进行市场拓展的相关材料,即通过售卖AI写作软件等获利,谭某也确开展过AI智能项目的宣传工作。以上事实印证,谭某向张某的公司支付4.5万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张某虽抗辩该4.5万元系软件及服务购买款,但其发送的视频教程、相关资料及所称的服务,与4.5万元的价值明显不对等,据此,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投资合同。

    其二,谭某在向张某的公司转账后,虽在张某的指导、安排下进行过市场推广、招聘等活动,但未实际取得收益,且后续与张某无法联系,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谭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公司建立的投资合同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563、566条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张某的公司向谭某返还全部投资款4.5万元。由于张某系其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张某应当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