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货物质量有问题,卖方怠于取回,丢失谁负责?
时间:2026-03-11 阅读:630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以48万元的价格从乙公司处采购塔杆25套。乙公司将塔杆运到甲公司指定地点后,甲公司认为塔杆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货,乙公司在未获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安装了25套塔杆的预埋件及4套塔杆,后双方就质量问题协商无果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
一年后乙公司到工地欲取回自行安装的塔杆及预埋件时,发现其货物被甲公司占有或下落不明,在向甲公司索要赔偿无果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损失。
争议焦点
买卖双方合同解除后,买方是否有义务保管已送达但未完成交付的货物?对下落不明的货物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认为
其一,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同意其交付的情形下私自安装产品,对于产品在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后,双方关于合同的约定即恢复到未订立前的初始状态,乙公司理应积极自行拆除收回,但其在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仍未拆除,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对产品丢失的风险持放任不管的态度,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其二,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甲公司在交付未完成、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下使用了前述25套塔杆预埋件及4套塔杆中的1套,属无权占有,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到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第三方,若直接返还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因此法院从乙公司的诉请金额、鉴定成本、双方过错等方面综合考虑,酌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赔偿所占用的25套塔杆预埋件及1套塔杆损失,合计4万余元。
其三,关于乙公司主张的下落不明的3套塔杆,有证据显示其被甲公司拆除后存放在工地附近,因甲公司并未占有使用,此前也未同意进行验收,甲公司不负有法定的返还及赔偿义务,但应告知存放地点配合乙公司进行取回。在取回设备时,相关设备遗失的风险系因乙公司自身怠于履行取回义务所致,对于该部分损失应由乙公司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4条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