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公示后才“有效力”
时间:2026-05-09 阅读:172
案情简介
李某系宜昌某学校维修工,根据学校安排同时从事校内绿化工作。2025年5月,李某因不满工作时长,在工作群内与学校管理人员发生言语冲突。
数日后,学校对李某停岗。停岗期间,李某在视频平台发布实名举报视频,内容涉及学校违法用工相关问题。
再后,学校以李某绿化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致使校内树木死亡以及李某在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视频,严重影响学校声誉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聘用关系。
李某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学校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学校对该裁决不服,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不支付相应赔偿金。
审理认为
其一,学校主张李某违反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在绿化岗位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该主张,故学校依据该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
其二,学校主张李某发布有损于学校声誉的视频,违反了其内部《聘用制度》,拟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首先,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聘用制度》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确定以及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将该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故不能将该制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其次,经审查,李某发布视频的部分内容属实,且经沟通李某已删除了相关视频,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歪曲事实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学校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