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扣押货物吗?
时间:2022-10-10 阅读:2367
从事精密铸造行业的A公司到法院起诉了合作伙伴和负责为该公司产品运输的物流公司,表示自己的一批货物不知所踪,要求对方返还货物!合作伙伴和物流公司却大呼冤枉,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厂存在多次业务往来,货物往来运输费用双方约定均由A公司负担。某日,A公司将货物委托该物流公司发往广东,合计运输费用两千余元。几日后,因A公司与B厂此前就往期货物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件进行了清点并达成协议,遂继续委托该物流公司将四千余公斤货物退回A公司。退回货物当日在B厂装车,四天后货物到达物流公司经营地宜昌,运费合计一千五百余元。货物到达后,物流公司电话通知A公司负责人提货,A公司要求物流公司将货物送到公司所在地即恩施,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因A公司一直未提货亦未支付前述两次往来送货的运输费用,物流公司遂留置了该批货物,A公司遂将B厂和物流公司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厂和物流公司立即退还货物。
那么问题来了,这批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都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物流公司有权将货物留置吗?A公司主张B厂、物流公司退还该批货物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流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在宜昌与广州两地为A公司及B厂运输货物,由A公司承担运输费用,其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关系。根据庭审查明,B厂与A公司就退货事宜及数量协商一致,已经完成了将退回货物装车运输出厂的义务,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且未占有该货物,亦无需承担退还货物的责任。退回货物已由物流公司运输至宜昌提货点,且物流公司已向A公司的负责人作出了货物到达以及提货付款的意思表示,双方现对于由A公司承担运输费用不持异议,但对提货地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广州的退回货物应送至公司所在地即恩施,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从宜昌向广东B厂的发货亦是由A公司自行转运至宜昌,从宜昌向广东发货,物流公司已完成了将货物从启运站送至到达站的运输义务,且经过多次催促收货,A公司坚持要送至公司所在地才收,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需自行承担,承运人不存在过错。《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至今不支付往来两次的运费亦未履行提货义务,物流公司行使留置权符合法律规定,故A公司要求其退回货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