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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买卖不成 定金还要不要得回?

时间:2022-12-30 阅读: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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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购房者交付定金是首先要做的事情之一。而在购房者不想继续买房的时候,将购房定金要回也是购房者最先会想到的问题之一。那么买房子交了定金后不想买了,还可以要求退回吗?

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宜昌一套别墅,与房东联系后,双方协商该房屋以36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约定了签合同的日期,张先生为此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随后,张先生向房东表示手头没这么多现金,双方因此未签订购房合同。两个月后,房东再次向张先生发送微信询问是否购买房屋,张先生未予理会并向伍家岗区法院起诉,要求房东退还购房定金10万元。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向房东支付10万元定金后,未依约支付首期房款,经房东催告后,仍未继续,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张先生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不具有以上法律后果,支付“订金”只是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相应债权实现的作用,当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或丧失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

房屋买卖无小事,无论是买还是卖在交易过程中均应小心谨慎,法律是非常严肃的,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弄懂法律名词的细微差别,审慎签约,有时,差之一字,谬以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