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当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涉嫌犯罪时,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2-10-28 阅读:3452
当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或借款人涉嫌犯罪或已经被认定犯罪时,借款合同是否会因此无效?借款是否应当归还?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小林(化名)向小刘(化名)借款1万6千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周期一个月,还款分12期,每期2760元,即本息共计33120元。借款到期后,小林仅归还9千元。2022年5月,小刘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还款。期间,区法院以小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小刘出借小林案涉借款的行为被前述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犯罪事实之一。小林据此认为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不应当返还借款。
伍家岗区法院认为:
小刘出借小林案涉款项的行为已经被裁判认定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相关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小刘和小林的民间借贷行为符合“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由此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此判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借款本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据此判决小林向小刘返还未归还的7千元。
那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借贷合同被判定无效时,借贷双方由此取得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