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有公平正义也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时间:2022-08-25 阅读:1041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时,充分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给法官送来了感谢信,信中写道:为冯昊法官坚持在审判工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的功能点赞。
案情简介
李爷爷与高奶奶没有子女,上世纪70年代他们夫妇将亲侄子李大宝(化名)从外地接到身边共同生活,在二老的扶持下李大宝在宜昌成家立业。90年代李爷爷去世后,为方便李大宝之子李小宝(化名)在宜昌某中学读书,高奶奶曾让李大宝一家在其名下的房屋居住至李小宝高中毕业。本世纪初,高奶奶因故与李小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名下的那套房屋过户给他,但房屋一直由高奶奶和她另一名养女的女婿周化(化名)实际控制使用。
高奶奶患癌多年,2019年病重时她曾多次联系李家父子,要求李家父子来看望她,但均未得到回复。2020年高奶奶去世,去世前她将李小宝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将房屋过户至高奶奶名下,并留下遗嘱一份,载明:“这十几年我一直身体不好,都是孙女婿周化在照顾我,并帮我垫付了各种费用,如通过诉讼获得房屋产权和其他收益,由周化继承并负责用于我治病,安排后事的费用和归还他的欠账。”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追加高奶奶的继承人周化为原告。
庭审中,周化提交视频一份,显示高奶奶在病床上表达了对李小宝的强烈不满,认为其帮助李小宝之子读书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李小宝,而其生病时,李小宝一家从未看望高奶奶。
李小宝则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系高奶奶与李小宝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诉称的所有事实都是一种道听途说或者说是传闻证据,双方所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虽然高奶奶与李小宝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将房屋过户到李小宝名下,但该房屋至今仍系高奶奶及其继承人使用,这与房屋过户后房主应及时入住房屋的交易习惯不符。相关邻居证人证言的内容与高奶奶在将房屋过户给李小宝后却长期实际使用、李小宝之子就读宜昌某中学等客观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使得上述事实能够符合逻辑。再结合周化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高奶奶对李小宝2014年以后未再看望她,又不负担其看病的医药费,不负责照顾她一事非常不满,此种情绪的表达亦与证人所陈述的高奶奶希望李小宝一家负责其养老送终而李小宝一家并未做到这一事实能够相互印证。
由此,法院认定高奶奶与李小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上述事实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高奶奶与李小宝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小宝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周化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周化名下。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如果该合同有效,则李小宝享受到高奶奶的照顾,取得了高奶奶长期居住的房屋的权属登记,却不为其养老送终,是为不诚信,李小宝对高奶奶的生养死葬置之不理,却在其去世后,希望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及房屋已过户至其名下为由享有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为不友善......综上所述,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李小宝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养父母与养子养女虽无血缘关系,但我国一向崇德尚孝,孝文化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它们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冯昊根据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从“法理情”三个维度深入剖析本案,并在判决书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平、和谐、文明、友善理念之功用,实现了法治和德治的相辅相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