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遛狗不牵绳绊倒老人 被判赔偿5万余元
时间:2022-08-05 阅读:2193
2020年10月的一天,杜大爷晚饭过后手持牵引绳在江边遛狗。此时,方某也带着她的哈士奇在该地玩耍,但其爱犬并未配佩戴牵引绳,哈士奇见到杜大爷的小狗便径直跑过去并扑咬该犬,导致杜大爷被绊倒受伤。杜大爷被家属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方某消失得无影无踪。后经警方和杜大爷家属寻找,在事发地点附近找到了方某。双方经民警调解,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杜大爷于是委托其儿子将方某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方某支付杜大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方某辩称,杜大爷所饲养的狗未进行登记管理,其受伤主要原因是其操作牵引绳不当所致,即使自己有责任,也是部分责任,损害后果与自己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杜大爷全部诉请。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认定,杜大爷本次受伤是由方某所饲养动物造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受伤,饲养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件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方某作为动物管理人在遛犬时未对该犬佩戴牵引绳,对该犬突然扑咬杜大爷牵引着的犬并导致杜大爷被绊倒受伤存在过错;而且杜大爷并未对方某所饲养的犬有刺激性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方某未对其饲养的犬采取安全措施是导致杜大爷摔倒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对杜大爷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022年5月,经宜昌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方某支付杜大爷损失5万余元。
法官寄语
饲养宠物可以给人带来愉快、活力和希望,增添生活乐趣。但是,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逐渐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当前,为积极推动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宜昌市正在积极开展“不见遛狗不牵绳”整治工作,法官在此倡议广大居民,规范文明养犬,拴好犬绳、按期防疫,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共同营造优美和谐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