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时间:2022-12-29 阅读:1885
两情若是久长时,朝夕相处也不觉厌烦,这是理想情形。然而现实中,一些浓情蜜意消磨成鸡毛蒜皮,两人相看生厌。更有甚者,诉诸言语暴力、肢体暴力,视彼此为寇仇。当婚姻走到尽头,如何才能填补家暴造成的精神痛苦?
小燕与小华于2011年登记结婚,二人于2012年5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小华几次对小燕实施家庭暴力,小燕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向小华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2年,小燕与小华的感情走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小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离婚,并要求小华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双方就曾签署《协议书》,该协议书有关于“类似以前丈夫对妻子的过激行为”、“丈夫不得再次动粗”的表述,还有根据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见,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离婚,故对于小燕主张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一方家暴,另一方能否在离婚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 ,若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如因家暴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本案查实小华对小燕实施过家庭暴力,故小燕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主要为精神损害赔偿。但其主张数额过高,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为5千元。